臺灣新竹科技工業園投資獎勵優惠措施簡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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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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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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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及半制品免征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且無須辦理免征、擔保、記賬及押稅手續。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征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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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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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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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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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境內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調降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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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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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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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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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享有與本國投資者相同之優惠條件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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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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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可享有園區事業100%股權,亦可尋找台灣政府及本地企業為其共同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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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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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海外華僑投資之盈余、資本利得及孳息可申請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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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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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僑資或其合幷股份超過45%之企業,政府保證從營運日起20年內,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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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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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得經管理局核準後將投資額申請一次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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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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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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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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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得經管理局核準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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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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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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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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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以申請政府參與投資,出資額最高可達總資本額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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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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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出資之機關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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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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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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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得以經監察人審查之公正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技術作股鑒價書,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徑向管理局工商組辦理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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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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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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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投資人若有資金需求,可透過『台灣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籌募資金。該公會擁有境內會員180余家創投公司,定期舉辦研討會、說明會,扮演會員與科技公司間的橋梁,促成投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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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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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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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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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得提供創新研發產學合作補助,申請機構需取得園區「科學工業」資格且結合產學合作模式得提出申請,每件獲得核準之研究發展計畫,最高可獲得補助金新臺幣1,000萬元,但以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之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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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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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可在投資於公司研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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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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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於研究與發展之機器設備可免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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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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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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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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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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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生技新藥公司達3年以上之營利事業股東,以其取得該股票的價款20%為限,可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創投須於第四年度起5年內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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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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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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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支出金額35%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在實際出現獲利的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超過前二年之平均數者,超過部份按50%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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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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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研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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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入股的所得可享有暫緩課征所得稅待遇,課稅年度可延後至股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始按實際交易價格,扣除取得成本課征所得稅,無緩課年限限制。
(2) 公務員若為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主要技術提供者,該公務員得持有公司創立時10%以上之股權,幷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咨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學研機構之研發人員在該任職機構同意下,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研發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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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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