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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中國稅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自2024年以來,中國已有數家企業因研發費用、科技人員佔比不達標等原因被取消高新資格,稅務機關亦將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一、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八個條件:

(一)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  特別稅收優惠

(一)
高新技術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 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 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三)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如同時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優惠政策,企業僅可就15%和12.5%選擇其中一種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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