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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中国税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自2024年以来,中国已有数家企业因研发费用、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等原因被取消高新资格,税务机关亦将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特别税收优惠

(一)
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三)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企业仅可就15%和12.5%选择其中一种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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