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減資是指實質性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並將減少的註冊資本返還給股東或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4條之規定,實質減資需遵循如下法定程序:
- 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
- 股東會通過關於減資的決議
- 董事會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公司自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佈減資公告
- 公司應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形式減資是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4條第二款之規定使用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的,通過減少註冊資本來彌補剩餘虧損。公司不得通過形式減資向股東返還出資,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5條之規定,形式減資需遵循如下法定程序:
- 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
- 股東會通過關於減資的決議
- 董事會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公司自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佈減資公告
- 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4條之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原則上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等比例減資,但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則可以非等比例減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6條之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55條之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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