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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中國新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已於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國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做出了重大調整,具體如下:

一、  股東會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可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並由股東在決定上簽名、蓋章。

二、  董事會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機構,由至少三名董事成員組成,上不封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已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三、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除以下情形外,有限責任公司應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三人或以上。

  1.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2.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四、  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總經理)非必設機構,可以選擇設經理或者不設經理。設經理的,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

綜上所述,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簡化組織機構的設置,即,註冊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股東及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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