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的境外轉股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滿足如下要求,包括:
- 合理商業目的:該交易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得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 比例要求:
(1)股權收購時,收購企業所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50%。
- 實質經營活動:重組後的12個月內,不得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 股權支付: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除了上述基本條件外,非居民企業的境外轉股需要滿足以下特殊規定,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 100%直接控股關係
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且該轉讓沒有導致以後股權轉讓所得的預提稅負擔變化。此外,轉讓方的非居民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書面承諾,在3年內(含3年)不轉讓其擁有的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 100%直接控股的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 居民企業投資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 其他核准情形
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非居民企業的境外轉股要適用於特殊性稅務處理,除了要滿足一般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如合理商業目的、股權支付比例等),還必須符合100%直接控股關係、合理承諾等特殊要求。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則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即需要按公允價值及時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並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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