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包括:
- 合理商业目的:该交易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比例要求:
(1)股权收购时,收购企业所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50%。
- 实质经营活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转股需要满足以下特殊规定,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100%直接控股关系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且该转让没有导致以后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担变化。此外,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在3年内(含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 100%直接控股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 居民企业投资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 其他核准情形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转股要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要满足一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等),还必须符合100%直接控股关系、合理承诺等特殊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即需要按公允价值及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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