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類似於所得稅的源泉徵收,指雇主(支付薪資人士)每月應從支付予員工(納稅義務人)的薪資中源泉徵收(即代扣)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含市町村民稅及都道府縣民稅),並代繳至員工住址所在的區市町村政府之制度。
根據地方稅法第321條之4第1項,擁有所得稅源泉徵收義務的雇主擁有從薪資中代扣代繳員工個人住民稅的法定義務。不過,平時向不超過2名家務工支付薪資的雇主根據所得稅法第184條無需源泉徵收所得稅,因此無需代扣代繳住民稅。
地方稅法規定,擁有所得稅源泉徵收義務的雇主原則上應特別徵收員工的個人住民稅。該規定修訂後,由於未全面普及、落實,導致許多符合條件的雇主未依法特別徵收。如政府繼續放任社會濫用普通徵收,對於嚴格遵守法律、實施特別徵收的雇主而言是不公平的。
個人住民稅的稅額根據上年所得計算原則上不存在變更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員工辦理了所得稅的修正申報,重新計算個人住民稅額時,區市町村政府將發出適用於未特別徵收月份的稅額調整的稅額變更通知書,往後雇主應根據稅額變更通知書,從員工薪資中代扣變更後的稅額。
如果某員工的個人住民稅額大幅下降,不得不將已特別徵收的稅額退予該員工時,區市町村政府在發出稅額變更通知書後,會就稅金退還方法聯繫雇主。
雇主因員工離職等變動提交變動備案書(日文「異動屆出書」)後,員工的個人住民稅額也可能發生變更。
計算員工所得稅、個人住民稅的方法不同。即使員工的所得稅額為零,其個人住民稅額也未必為零。
日本法律不允許雇主以工作量增加、經費增加、或無合適的負責人為由不採用特別徵收,各雇主應依法履行特別徵收義務。
「納期特例」是允許雇主每半年一次性繳納該半年內代扣的員工個人住民稅之制度,與代扣頻率無關。因此,雇主即使適用納期特例,仍應每月代扣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妥善保管,直至每年6月及12月繳納半年份的稅額。
原則上,區市町村政府應依法指定雇主(支付薪資者)為特別徵收義務人,如在其它都道府縣未被指定為特別徵收義務人,雇主應主動聯繫相關區市町村政府。
雇主以不想特別徵收為由解僱員工時,依據勞動合同法(日文「労働契約法」)第16條,該解僱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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