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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涉稅問題

中國稅務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涉稅問題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從用人單位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僱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以及受僱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等情況。

一、  應稅項目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 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 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自2011年5月1日起,企業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 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  稅前扣除規定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  個人所得稅計算

  1. 返聘工資

    退休人員如取得返聘工資,無須合併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企業應將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可以按規定在預扣預繳或彙算清繳時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2. 其他補貼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等,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四、  免稅規定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以下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1. 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 除上述第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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