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  中国税务  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涉税问题 

知识库

分享

中国税务-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涉税问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从用人单位退休后,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以及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等情况。

一、  应税项目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自2011年5月1日起,企业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  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  个人所得税计算

  1. 返聘工资

    退休人员如取得返聘工资,无须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企业应将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在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2. 其他补贴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四、  免税规定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以下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