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在發票制度下,可以保存信用卡公司每隔一定期間發出的「賬單明細」作為依據扣除進項稅額嗎? 日本公司在使用業務用信用卡時,通常每隔一定期間會收到由信用卡公司發出的「賬單明細」,其中按照《電子賬簿保存法》的規定、通過互聯網直接下載保存「賬單明細」的情況較多。 在發票制度施行前,僅保存信用卡公司發出的賬單明細,不適用進項稅額扣除,發票制度施行後,該賬單明細不被視為合格賬單,因此同樣不適用進項稅額扣除。原因在於,賬單明細由信用卡公司發出,而並非是由轉讓應稅資產的經營者編制、交付的文件,不符合現行消費稅法對請款單(日文「請求書」)的定義。 所以,在發票制度下,信用卡公司發出的賬單明細不能作為合格賬單用於進項稅額扣除。 |
二、 |
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需要保存什麼文件作為合格賬單? 2023年10月發票制度實施前,只保存信用卡公司發出的賬單明細無法扣除相關進項稅額。此外,針對低於3萬日元的交易,允許通過保存記載有一定事項的賬簿扣除進項稅額,例如職員乘坐的士外出辦公的費用,即使職員不小心遺失的士費賬單,但只要企業在賬簿中詳細記載,仍可以在計算應繳消費稅額時,扣除該的士費的進項稅額。 2023年10月發票制度實施後,上述針對低於3萬日元交易的特殊規定被取消。不論交易金額是否低於3萬日元,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店鋪等)屬於「合格賬單發行事業者」,則應保存對方發出的收據及使用明細(日文「領収書」及「利用明細」),否則無法扣除此次交易的進項稅額。 |
三、 |
之前沒有保存店鋪發出的收據或使用明細,還可以扣除那些交易的進項稅額嗎? 2023年10月發票制度實施前,針對低於3萬日元的交易,允許使用保存記載有一定事項的賬簿扣除進項稅額。因此對於未保存收據或使用明細的、金額低於3萬日元的交易,仍適用進項稅額扣除,並不會產生問題。 2023年10月發票制度實施後,即使是金額未滿3萬日元的交易,亦應妥善保存交易對方(店鋪等)發出的收據及使用明細,以扣除相關進項稅額。現實中,出於舊制度的習慣,個人或公司未保存未滿3萬日元的交易收據之情況可能不在少數。在沒有保存收據或使用明細的情況下,無法扣除進項稅額,對於該問題亦不例外。 發票制度實施後,企業應迅速落實保存未滿3萬日元的交易中的相關收據及使用明細這一規定,事前向役員及職員普及發票制度、轉變原有觀念、改變舊習慣、整備會計部門、發佈公司內部新規定等,是目前日本企業的工作重心。 |
四、 |
如駕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時使用ETC信用卡繳費,自動繳費後並沒有得到交易對方發出的發票,該怎麼處理? 2023年10月發票制度實施前,由於ETC信用卡的交易金額(高速公路通行費)通常低於3萬日元,因此一般情況下,很少保存ETC信用卡明細,且信用卡明細原本就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扣除的依據。發票制度施行後,使用由信用卡公司的ETC信用卡出入高速公路的,除保存信用卡明細之外,應通過在線「ETC使用對賬服務」取得電子版簡易發票。 |
五、 |
車輛停放在投幣式停車場,在自助機投幣繳費時,什麼文件可作為合格賬單? 根據發票制度的自動販賣機特例,針對在自動販賣機或自助服務機購買金額低於3萬日元的商品或服務時,免除賣方開具合格賬單的義務,允許買方可以在只保存賬簿的情況下扣除相關進項稅額。 但是,投幣式停車場的自助機並未納入自動販賣機特例的對象範圍。因此,停駐車輛在投幣式停車場的,應保留投幣式停車場自助機開具的、相當於簡易發票的收款單(日文「レシート」)。除投幣式停車場的自助機之外,自助賣票機及網上銀行亦不適用自動販賣機特例。因為上述機器只有收取交易金額的功能,未發生資產轉讓。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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