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的產前產後休假,勞動基準法第65條指出:
- 預產期前6周內的女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休假要求時,用人單位不可安排該女性勞動者工作。如是多胎妊娠,則上述期間增加至預產期前14周。
- 用人單位不可安排產後8周內的女性勞動者工作。但是,如女性勞動者在產後6周主動要求工作,且醫生判斷該工作不會對該女性勞動者造成不良影響,則用人單位可安排該女性勞動者工作。
綜上所述,「產前產後休假」指女性勞動者產前6周(多胎妊娠時為14周)及產後8周組成的共計14周(或22周)的休假,通常簡稱為「產假」(日文「産休」)。
- 產前休假
產前休假期間為產前6周(單胎妊娠)或14周(多胎妊娠),從女性勞動者自然分娩的預定日期起算。如經醫生診斷使得自然分娩的預定日期發生變更(例如診斷為需要提前進行剖腹產時),原則上起算日會同步變更,但實際上視用人單位的就業規則而定。如實際分娩日在預產期日後,則產前休假期間延長至實際分娩日(含分娩當日)。
如女性勞動者未主動提出產前休假申請,用人單位可繼續安排該女性勞動者工作。
- 產後休假
產後休假期間為產後8周,從女性勞動者的實際分娩日起算。如女性勞動者在產後6周主動要求工作,且醫生判斷該工作不對該女性勞動者造成不良影響,則產後休假期間可縮短至6周。上述「實際分娩日」包括女性勞動者在妊娠4周後出現流產、早產、人工流產、死產的日期。
即使產假中及產假後30天內的女性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達到解僱標準,用人單位也不可解僱該女性勞動者。但是,因發生自然災害等客觀事件致使用人單位無法繼續經營時,經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後,用人單位可解僱產假中及產假後30天內的女性勞動者。未主動提出產前休假申請的女性勞動者不適用解僱限制。
針對已孕、已育、已提交產假申請、已享受產假安排的女性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以前述事宜為由解僱,或者實施不利於該女性勞動者的措施。用人單位解僱產假中或產後不滿1年的女性勞動者(以下稱為「孕產婦勞動者」)、或實施不利於孕產婦勞動者的措施,視為無效,但是,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不是以前述理由解僱的情況除外。
由於日本無相關罰則法規,因此違反解僱限制、不當解僱產假中及產假後30天內的女性勞動者之用人單位不會受到實際處罰。但是,厚生勞動大臣具有勸阻相關用人單位的權利,用人單位拒不採納時,厚生勞動大臣可公示此案。
- 職位調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5條,懷孕女性勞動者要求調整至輕鬆職位時,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如無其它輕鬆職位,用人單位不具備為該懷孕女性勞動者創設新職位的義務。因無輕鬆職位導致被迫休假的懷孕女性勞動者無法領取休假津貼。
- 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6條,經孕產婦勞動者申請後,用人單位不可安排該孕產婦勞動者在單周內工作40小時以上,在單日內工作8小時以上,不可要求該孕產婦勞動者在下班時間、休息日或深夜加班,且不受該用人單位工會另行規定的工作時間上限、加班要求影響。
- 育兒時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7條,產後不滿1年的女性勞動者,除法定休息時間(連續工作6小時至少休息45分鐘、連續工作8小時至少休息1小時)之外,可額外申請每天2次分別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用於育兒需要(僅限親生兒)。用人單位可隨意安排育兒時間置於工作時間前、中、後,並可決定育兒時間是否帶薪。
勞動基準法未強制用人單位在女性勞動者產假期間中,具有向該女性勞動者支付薪資的義務。是否支付產假期間中女性勞動者的薪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就業規則。上述女性勞動者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領取日本醫療保險下的出產補貼(日文「出産手當金」),詳情可參考本所編制之【日本公共醫療保險的支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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