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产前产后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5条指出:
- 预产期前6周内的女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要求时,用人单位不可安排该女性劳动者工作。如是多胎妊娠,则上述期间增加至预产期前14周。
- 用人单位不可安排产后8周内的女性劳动者工作。但是,如女性劳动者在产后6周主动要求工作,且医生判断该工作不会对该女性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则用人单位可安排该女性劳动者工作。
综上所述,“产前产后休假”指女性劳动者产前6周(多胎妊娠时为14周)及产后8周组成的共计14周(或22周)的休假,通常简称为“产假”(日文“産休”)。
- 产前休假
产前休假期间为产前6周(单胎妊娠)或14周(多胎妊娠),从女性劳动者自然分娩的预定日期起算。如经医生诊断使得自然分娩的预定日期发生变更(例如诊断为需要提前进行剖腹产时),原则上起算日会同步变更,但实际上视用人单位的就业规则而定。如实际分娩日在预产期日后,则产前休假期间延长至实际分娩日(含分娩当日)。
如女性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产前休假申请,用人单位可继续安排该女性劳动者工作。
- 产后休假
产后休假期间为产后8周,从女性劳动者的实际分娩日起算。如女性劳动者在产后6周主动要求工作,且医生判断该工作不对该女性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则产后休假期间可缩短至6周。上述“实际分娩日”包括女性劳动者在妊娠4周后出现流产、早产、人工流产、死产的日期。
即使产假中及产假后30天内的女性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达到解雇标准,用人单位也不可解雇该女性劳动者。但是,因发生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继续经营时,经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后,用人单位可解雇产假中及产假后30天内的女性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产前休假申请的女性劳动者不适用解雇限制。
针对已孕、已育、已提交产假申请、已享受产假安排的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前述事宜为由解雇,或者实施不利于该女性劳动者的措施。用人单位解雇产假中或产后不满1年的女性劳动者(以下称为“孕产妇劳动者”)、或实施不利于孕产妇劳动者的措施,视为无效,但是,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是以前述理由解雇的情况除外。
由于日本无相关罚则法规,因此违反解雇限制、不当解雇产假中及产假后30天内的女性劳动者之用人单位不会受到实际处罚。但是,厚生劳动大臣具有劝阻相关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拒不采纳时,厚生劳动大臣可公示此案。
- 职位调整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65条,怀孕女性劳动者要求调整至轻松职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如无其它轻松职位,用人单位不具备为该怀孕女性劳动者创设新职位的义务。因无轻松职位导致被迫休假的怀孕女性劳动者无法领取休假津贴。
- 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66条,经孕产妇劳动者申请后,用人单位不可安排该孕产妇劳动者在单周内工作40小时以上,在单日内工作8小时以上,不可要求该孕产妇劳动者在下班时间、休息日或深夜加班,且不受该用人单位工会另行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加班要求影响。
- 育儿时间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67条,产后不满1年的女性劳动者,除法定休息时间(连续工作6小时至少休息45分钟、连续工作8小时至少休息1小时)之外,可额外申请每天2次分别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用于育儿需要(仅限亲生儿)。用人单位可随意安排育儿时间置于工作时间前、中、后,并可决定育儿时间是否带薪。
劳动基准法未强制用人单位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中,具有向该女性劳动者支付薪资的义务。是否支付产假期间中女性劳动者的薪资,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就业规则。上述女性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领取日本医疗保险下的出产补贴(日文“出産手当金”),详情可参考本所编制之【日本公共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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