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護保險是一項承擔需要介護/協助服務之老年人的服務費用之公共社會保險制度,與醫療保險不同的是,介護保險的保險對象年齡限定在40歲以上。日本境內40歲以上之人士具有介護保險費的繳納義務,同時擁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享受最高減免90%介護/協助服務費用的權利。
介護保險制度的財源的50%來自於參保人繳納的介護保險費,第1號參保人(滿65歲參保人)的介護保險費佔23%;第2號參保人(40~64歲參保人)的介護保險費佔27%。另外50%分別來自國家財政、地方財政。
日本全國的市區町村政府作為保險人經營介護保險,並規定介護保險費的基準金額及徵收率。一般而言,介護保險費的金額取決於參保人的類型、所得、公共年金收入金額、是否繳納住民稅、應繳醫療保險費等因素。
例如,令和3~5年度,東京都港區政府規定之介護保險費基準金額為一年74,940日元,適用於本人不繳納住民稅但家族成員繳納住民稅、且本人合計所得金額及公共年金收入金額的合計額超過80萬日元之第1號參保人。如參保人的本人合計所得金額及公共年金收入金額的合計額不超過80萬日元,且家族成員全員無需繳納住民稅,則全年介護保險費為18,735日元(基準金額25%)。
原則上,介護保險費的繳納期間從滿40歲的前一天開始至死亡結束。對於日本的公司職員及公務員而言,40歲至64歲期間,介護保險費作為健康保險費的一部分徵收,滿65歲後直接以介護保險費的名義徵收。介護保險費的繳納形式通常為次月繳納,即當月繳納的介護保險費為上個月的介護保險費份額。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社會保險制度中,年齡增加的事實發生在參保人生日的前一天,因此生日在月份首日之參保人滿40歲後,應在從出生日當月起繳納介護保險費。
例如10月1日出生之參保人,其介護保險費的繳納義務於滿40歲當年的9月30日發生,應在10月份繳納9月份額的介護保險費;而10月2日出生之參保人,其介護保險費的繳納義務滿40歲當年的10月1日發生,無需在10月份繳納9月份額的介護保險費。
第1號參保人及第2號參保人的介護保險費的繳納方法不同,具體如下:
- 第1號參保人(年滿65歲)的繳納方法
第1號參保人的繳納方法分為特別徵收及普通徵收。
對於1年內領取公共年金滿18萬日元的第1號參保人,從其公共年金中源泉徵收介護保險費,該方法被稱為「特別徵收」。滿足特別徵收條件的參保人滿65歲後,將收到由市區町村政府寄出的關於特別徵收的通知,通常無需辦理其它手續。
參保人如不滿足特別徵收條件,即1年內領取公共年金合計不超過18萬日元,則應持繳納書(日文「納付書」)前往金融機構、郵政局、便利店等、或使用銀行匯款的方式繳納介護保險費。該方法被稱為「普通徵收」。
- 第2號參保人(40~64歲)的繳納方法
第2號參保人的繳納方法取決於參保人是否為公司職員、公務員、或個體商戶。
公司職員或公務員的介護保險費將作為健康保險費的一部分,每月從工資中源泉徵收,由參保人本人及其僱主各自承擔50%;個體商戶或自由職業者等人士的介護保險費應與國民健康保險費一同繳納,通常包含於國民健康保險費中。
一般而言,介護保險費從參保人工資、公共年金等所得中源泉徵收,或者包含於其它社會保險費中同步徵收,不常出現參保人忘記繳納介護保險費之情況。但是,選擇普通徵收方法的第1號參保人可能滯納介護保險費。六、 介護保險費的減免
如滯納介護保險費,則保險人(市區町村政府)根據參保人的滯納期間對參保人實施制裁,甚至剝奪參保人充分享受介護/協助服務的權利。保險人發現參保人保險費滯納時,可能會送出督促狀等書面通知,或者派遣工作人員訪問參保人了解情況。
滯納的最大期限為2年,2年內的滯納可通過補繳並繳納滯納金等方式一定程度上消除負面影響。如滯納期間超過2年,則會出現「未繳」記錄,日後不能補繳滯納期間(2年以上)的介護保險費,對參保人的介護保險待遇造成重大影響。
不同市區町村政府對於保險費滯納指定的罰則略有不同,請以各地具體規定為準。下表為常見罰則,僅供參考。
滯納情況
罰則
超繳納期限未滿1年
額外徵收滯納金
超繳納期限1年以上
保險人不再事先承擔介護服務費,而改由參保人全額承擔後向保險人報銷全額的70~90%。
超繳納期限
1年6個月以上
介護服務費用由參保人全額負擔,參保人向保險人報銷後,報銷金額先抵扣未滯納保險費部分後再交付予參保人。
超繳納期限2年以上
參保人失去補繳保險費的權利,介護服務費用的自己承擔比率上調至30%~40%,事後無法向保險人報銷「高額介護服務費用」。
繳納介護保險費是所有40歲以上在日人士的法定義務,原則上無法減免介護保險費,無職業人士均應依法繳納介護保險費。但是,受政府資助的低收入人士,或者因火災、洪災等導致出現重大經濟損失之人士,和市區町村政府的窗口溝通後,有幾率享受介護保險費減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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