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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私人公司的審計豁免指南

馬來西亞私人公司的審計豁免指南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文所述馬來西亞公司,特指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註冊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2016》第267(2) 條,註冊處處長有權豁免任何私人公司在每個財政年度內任命審計師的要求。馬來西亞公司註冊局發佈的第3/2017號實務指令已詳細列出了私人公司審計豁免的資格標準。

這項審計豁免不適用於已根據《公司法2016》第260條的規定向註冊局遞交有關其豁免私人公司身份相關證明的豁免私人公司。

一、  審計豁免資格標準的門檻

滿足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有限公司可選擇審計豁免:

  1. 休眠公司

    根據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休眠公司是符合以下條件的私營實體:
    (1)  自公司成立以來一直處於休眠狀態; 或
    (2)  在當前財政年度及上一個財政年度均處於休眠狀態。

    公司如果沒有經營業務且沒有發生任何會計交易,就會被視為休眠公司。

  2. 零收入公司

    根據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零收入公司是符合以下條件的私營實體:
    (1)  在當前財政年度沒有任何收入;
    (2)  在過去的兩個財政年度沒有任何收入; 及
    (3)  當前資產負債表以及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不超過30萬令吉。

    如上所述的營業收入不包括由先前條目引起的會計分錄的貸方撤銷與對沖、與稅收有關的會計分錄、早前提取的儲備金撤銷以及在綜合收益表中,對於財產、廠房設備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列所產生的收益。

    如果有收入或應收收入,公司就不算是處於非活躍狀態。維護公司所產生的任何費用都不是決定公司活躍或非活躍狀態的因素。

  3. 符合門檻條件的公司

    根據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符合門檻條件的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私營實體:
    (1)  在當前財政年度以及過去的兩個財政年度的收入不超過10萬令吉;
    (2)  當前資產負債表以及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不超過30萬令吉;及
    (3)  在當前財政年度結束時以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員工人數少於5人。

二、  提交賬目要求

  1. 任何選擇豁免審計的公司必須根據《公司法2016》第258條,在向股東分發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之日起30天內,向註冊處處長提交該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附上由董事或主要負責公司財務管理人簽署的審計豁免證書。
  2. 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應根據《公司法2016》第244(1)條的規定,採用經批准的會計準則來編制。
  3. 根據《公司法2016》第251條和第252條,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應與董事報告、董事聲明和法定聲明一起提交。

三、  終止審計豁免資格

一旦公司不再滿足審計豁免條件,它將被剝奪豁免審計資格,但它應在其有資格的財政年度里繼續獲得審計豁免。

如符合審計豁免條件的公司在一個財政年度內(不遲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收到以下人士的書面通知,要求該公司審計其賬目,該公司就須審計其賬目:
  1. 任何有資格投票且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少於5%的股東;
  2. 不少於總數5%有資格投票的公司股東;或
  3. 指示公司進行賬目審計的註冊處處長。

四、  潛在修訂

2023年2月2日,馬來西亞公司註冊局發佈了《關於馬來西亞私營公司審計豁免準則擬議審查的諮詢文件》,就其為第3/2017號實務指令中規定的若干審計豁免資格標準引入新門檻的提議徵求公眾意見。

如諮詢文件中的擬議修訂獲得採納,經修訂的審計豁免資格標準將如下表:

序號

私人公司類型

擬議的新標準

1.

休眠公司

沒有更改

2.

零收入公司

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當前財政年度及過去的兩個財政年度沒有任何收入;

(2)    其當前資產負債表以及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不超過50令吉。

3.

符合門檻條件的公司

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當前財政年度以及過去的兩個財政年度的收入不超過100萬令吉;

(2)    其當前資產負債表以及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不超過100萬令吉;及

(3)    在當前財政年度結束時以及前兩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員工人數不超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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