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子遊戲場業相關規定
台灣電子遊戲場業是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經濟部門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依機具分類及場所分級原則管理,以執行電子遊戲場業之註冊及變更登記、稽查、處罰等管理。
一、 機具分類
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類」、「鋼珠類」、「娛樂類」三類。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或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二、 場所分級
電子遊戲場業分為「普通級」、「限制級」二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僅可擺放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限制級則是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未依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台灣經濟部門為執行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成立「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其任務為電子遊戲機之認定及針對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而電子遊戲機之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件,向經濟部門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經濟部門申請查驗,合格者將會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商及進口商向經濟部門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時,應依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送交次月份會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完成評鑑之案件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評鑑通過之機具類別並公告。
經評鑑通過為「益智類」、「鋼珠類」、「娛樂類」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口時,應申請查驗,且經濟部門人員會派員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板或外框明顯處黏貼類別標示證,才能陳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