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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灣公司本身沒有贈與税 台灣法人所為的贈與,不屬贈與税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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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老王把上述台灣公司持有的境外A公司的股票送給兒子,這筆「捐贈費用」在台灣公司帳上通常不能做税前扣除 台灣《所得税法》第36條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79條所允許的捐贈費用,主要是政府、合格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特定依法得認列的捐贈等。並不是公司想送財產給任何個人,都可以列為税務費用。台灣財政部門亦表示營利事業捐贈其投資之股票,按該股票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我們假設境外公司的帳載成本:TWD $1,000萬,公允價值:TWD $30m。台灣公司將股票無償給兒子後,至少帳載的捐贈支出 TWD $1,000萬原則上不能拿來減營利事業所得税所得。至於公司帳上因該投資採成本法、FVOCI、FVTPL或權益法等不同會計處理所產生的其他損益,還需要另外做税務調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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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重要的是,兒子收到股票,要繳台灣個人所得税 台灣《所得税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免所得税。但後面有一句非常重要的但書:「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兒子不能説:「這是贈與,所以所得税免税。」,因為財產是從營利事業取得。 那依台灣《所得税法》第14條的分類,兒子無償取得股份的所得分類,初步可將此收入定性為第十類:其他所得。即不屬其他九個種類所得,可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故如果兒子是台灣税務居民,兒子當年度其他所得約 NT$3,000萬,再併入綜合所得税課税。兒子的税將會非常重。 然而,台灣國税局亦有實質課税原則。如果這家公司其實是爸爸控制的公司,台灣財政部門對於利用受控制公司安排財產利益移轉給二親等親屬,本來就有依實質課税原則重新認定贈與的案例。例如原股東控制董事會、安排低價新股給自己二親等親屬時,台灣財政部門明確規定可以按實質課税原則認定為原股東對親屬的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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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經常居住台灣」的居民需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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