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公司法看公司名稱保護期限
依台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公司解散後,除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外,應行清算;且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這意味着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僅代表營運目的轉變為「了結現務與清算財產」,在完成法院清算程序前,其法人格在法律上依然存在。既然法人格尚未消滅,原公司名稱即繼續享有專用權。經濟部門依法不得受理其他人申請重複登記相同之公司名稱。
已解散的台灣公司名稱何時才能開放他人重新使用呢? 依據台灣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主要分成下面三種狀況:
一、 公司解散且完成法院清算完結
若公司解散後並依法完成法院清算程序並經法院准予清算完成,該公司之法人格即正式消滅,其公司名稱隨之釋出,開放其他人依法申請公司名稱登記。
二、 解散未滿 10 年且未完成法院清算
若公司僅辦理解散登記,但尚未完成法院清算程序,只要自解散登記之日起未滿 10 年,該公司名稱仍受公司法保護,他人無法申請使用。
三、 解散超過 10 年且未清算完結
自解散登記之日起超過 10 年仍未清算完結者,原公司名稱開放由他人申請使用
啓源建議勿以台灣公司公示數據查詢系統來判斷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必需進一步確認其解散登記日期及法院清算是否完成,啓源也提供公司名稱預先查詢的服務,避免因名稱無法通過登記,而導致公司前期品牌營銷與營銷宣傳成本之浪費。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啟源台灣專家團隊,我們將提供更多專業建議,讓公司營運更為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