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子游戏场业相关规定
台湾电子游戏场业是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益智娱乐之营利事业。
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经济部门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子法,依机具分类及场所分级原则管理,以执行电子游戏场业之注册及变更登记、稽查、处罚等管理。
一、 机具分类
电子游戏机分为「益智类」、「钢珠类」、「娱乐类」三类。电子游戏场业者不得陈列、使用未经评鉴分类及公告之电子游戏机,或擅自修改已评鉴分类之电子游戏机。
二、 场所分级
电子游戏场业分为「普通级」、「限制级」二级,普通级电子游戏场仅可摆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供儿童、少年及一般大众游艺者。限制级则是指设置钢珠类、娱乐类或附设益智类电子游戏机,仅供十八岁以上之人游艺者。未依条例规定领有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场业;电子游戏场业在同一营业场所不得混合营业级别经营。
台湾经济部门为执行电子游戏机评鉴分类,成立「电子游戏机评鉴委员会」,其任务为电子游戏机之认定及针对电子游戏机评鉴分类;而电子游戏机之制造商及进口商,应于制造或进口前,就其软件,向经济部门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并于出厂或进口时,向经济部门申请查验,合格者将会发给机具类别标示证。
电子游戏机之制造商及进口商向经济部门申请核发评鉴分类文件时,应依据「电子游戏机及电子游戏场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申请,送交次月份会召开评鉴委员会审查。完成评鉴之案件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评鉴通过之机具类别并公告。
经评鉴通过为「益智类」、「钢珠类」、「娱乐类」之电子游戏机,于出厂或进口时,应申请查验,且经济部门人员会派员比对无误后,分别于电子游戏机之主板或外框明显处黏贴类别标示证,才能陈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