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東會決議種類
股東會是由董事會依報召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的決議可以約束公司內部機關。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每年至少需要召開一次股東常會,且應該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如必需時也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東會的決議可以分為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及假決議三種,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股數以及出席股東表決權是影響決議是否成立及有效的重要門坎。
一、 普通決議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特別決議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假決議
出席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不足二分之一之股東,但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不適用假決議。
已發行股份總數依台灣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的股份在股東會決議時,並不會被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即便股票已被發行,但自始沒有表決權,或是有表決權,但事後已由公司買回,或由從屬公司持有,進而成為無表決權股份時,將不再被計入已發行股份的總數。
股東會的出席股數達到出席門坎後,才可以接着判斷各項議案是否通過而成為有效決議,股東表決權為重要的關鍵,下面的情形是已發行股份,但無法計入表決權數:
一、表決權受限制的特別股。
二、與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持股。
三、超額代理的代理股東。不是股務代理機構,而受其他股東委託代理行使表決權時,該股東最多僅得行使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部分則不計入表決權數。
四、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的代理股東。
五、相互投資的公司持股。
六、決議是否分割、合併時,請求公司收買股份的股東持股。
七、已設定質權的董事持股。
股東會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是一個必要的存在。它不只可以表達股東的意思,公司也可以藉由股東會發表未來營運的展望,但每年股東會引發的爭議也非常的多。啟源建議需多認識股東會相關規定才可以保障股東的權利,小股東也可以藉由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為公司未來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