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
根據中國商務部的定義,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是指已經完成境外投資核准或備案手續的境外最終目的地企業利用其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例如向境外銀行貸款等)開展的境外直接投資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行為。對於上述再投資行為,中國商務部只要求進行事後報告,無需另外辦理境外投資核准或備案手續。中國境內企業應當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後,向中國商務部報告再投資的基本情況。
而根據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規定,中國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如投資涉及敏感類項目,
無論中國境內企業是否為項目提供融資或擔保,均需要辦理境外投資核准手續。如投資不涉及敏感類項目,則分兩種情況:(1)中國境內企業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2)中國境內企業未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如中方投資額為3億美元或以上則需要在項目實施前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如中方投資額為3億美元以下則無需提交。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5年6月1日起已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登記。據此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如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的資金來源於中國境內企業(例如通過增資或借貸),則該投資將被視為中國境內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行為,需辦理境外投資核准或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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