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擊職能: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並嚴厲打擊偷逃稅, 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
- 震懾職能:可以對心存僥倖、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 促管職能: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 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後一道防線,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稅務機關可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源信息,經集體研究,合理、準確地選擇和確定稽查對象,主要案源及隨機抽查機制如下:
- 主要案源
(1) 推送案源:根據風險管理等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分析選取的案源。
(2) 督辦案源:根據上級機關以督辦函等形式下達、有明確工作和時限要求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3) 交辦案源:根據上級機關以交辦函等形式交辦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4) 自選案源:根據本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查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5) 安排案源:根據上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計劃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6) 檢舉案源:對檢舉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7) 協查案源:對協查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8) 轉辦案源:對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9) 其他案源:對稅務稽查部門自行收集或者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其他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 隨機抽查機制
(1)隨機抽查主體:各級稅務稽查部門。
(2)隨機抽查內容: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
(3)隨機抽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名錄庫(包括全國重點稅源企業)、省稅務局名錄庫(包括轄區內的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市(縣)稅務局名錄庫(包括轄區內所有稅務稽查對象)。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包括長期納稅申報異常企業、稅收高風險企業、納稅信用級別低的企業、多次被檢舉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相關部門列明違法失信聯合懲戒企業。
(4)隨機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按照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和不定向抽查(指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
(5)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非重點稅源企業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非企業納稅人採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稽查人員在其權利範圍內實施檢查,具體包括以下權力:
- 查賬權:有權調取和檢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有關的賬冊、憑證和納稅資料。
- 場地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 責成提供資料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 詢問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 調查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向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 檢查存款賬戶權:
- 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權: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准權限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稽查人員經常採用的檢查措施包括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對於採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核查對象, 稽查人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複製件。
稅務機關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及時安排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由審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案情複雜的,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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