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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稽查简介

中国税务稽查简介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且《税务检查通知书》至少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送达。稽查人员应回避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一、  税务稽查职能

  1. 打击职能: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严厉打击偷逃税, 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 震慑职能:可以对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 促管职能: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 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二、  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稽查对象

税务机关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经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主要案源及随机抽查机制如下:

  1. 主要案源

    (1) 推送案源: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2) 督办案源: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3) 交办案源: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4) 自选案源: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5) 安排案源: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6) 检举案源: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7) 协查案源: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8) 转办案源: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9) 其他案源: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2. 随机抽查机制

    (1)随机抽查主体: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2)随机抽查内容: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3)随机抽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名录库(包括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省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
    (4)随机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按照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和不定向抽查(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5)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非重点税源企业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三、  稽查人员如何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在其权利范围内实施检查,具体包括以下权力:
  1. 查账权:有权调取和检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账册、凭证和纳税资料。
  2. 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调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6. 检查存款账户权:
  7.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稽查人员经常采用的检查措施包括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核查对象, 稽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四、  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机关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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