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332條的規定,當公司不再持續經營,其活動僅僅是為了結束其現有事務、償還債務並將任務剩餘資產分配給股東時,便發生了清算。
如果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無論是日曆年度還是財政年度)不再經營,公司不但需要在州務卿公司註冊處提交註銷公司文件,還需要對其存續期間的部分進行最後一次稅務申報,即final tax return。所以在公司清算的那一年必須要提交一份最終稅表及相關公司註銷文件,同時要繳清所有稅款。您所填報的稅務申報表類型以及所需要的相關公司註銷文件將取決於您的企業在存續期間稅務申報的類型。
通常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財產交換是應稅事件。在準則第331條清算中,股東收到公司的款項一般被視為換取清算公司股票的全額付款。股東將把清算中收到的資產價值與其股票基礎進行比較,以計算損益。
除非其適用準則的第332條的免稅清算條款。該條款規定公司股東在收到其擁有80%股權的公司子公司完全清算後分配的財產時,不確認任何損益。同時,清算公司在第332條的完全清算中也不確認其分配給80%公司股東的任何財產的損益。
例如,P擁有S的全部股票,其S股票基礎為100美元。如果P在應稅清算分配中從S獲得價值125美元的財產,P將獲得25美元的收益。如果S在符合第332條規定的交易中清算,P將不會在交易中確認任何收益,將以其收到的S資產為結轉基礎。
根據第332條規定的清算條件,子公司向母公司的清算必須包括以下基本組成部分:
- 必須通過清算計劃(「通過計劃要求」);
- 子公司必須對其普通股有償付能力(「償付能力要求」);
- 根據第1504(A)(2)條的規定,在通過清算計劃時,母公司必須擁有其子公司至少80的股份,直至清算生效(「80%所有權要求」);
- 必須根據清算計劃完全註銷或贖回子公司的所有股票(「取消子公司股票要求」);
- 財產分配必須在納稅年度內完成,如果是一系列分配,則必須在首次分配的納稅年度結束後三年內完成(「時間要求」);
- 不能根據同一計劃或安排重組被清算子公司的資產(「清算-重組限制」)。
根據第301.7701-2 和 301.7701-3 規定,將C公司轉換為有限責任公司 (「LLC」) 可能會被視為聯邦所得稅申報目的的清算。
根據第301.7701-3(g)(1)(iii) 規定,如果C公司的合格實體有效地選擇歸類為合夥企業(Partnership),則C公司被視為在公司清算時將其所有資產和負債分配給其股東,緊接着,股東被視為將所有分配的資產和負債轉移到新成立的合夥企業。這種清算僅僅是美國聯邦所得稅目的的"視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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