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人們所述之臨時物品存放處,一般指以下2類行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
- 倉庫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
該類臨時物品存放處根據日本《倉庫業法》經營,屬於倉庫業,是營業倉庫的一種,經營者應事前辦理倉庫業登記。以下稱「倉庫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為「物品存放處」。
《倉庫業法》規定,臨時物品存放處指用於保管部分或全部寄託的個人物品的倉庫。而寄託指,當事方承諾為另一當事方保管物品,並在雙方接受的基礎上成立的契約。
- 租賃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
另一類是基於租賃合同經營,屬於租賃業,該類臨時物品存放處在日本通常被稱為實體收納空間(日文「レンタル収納スペース」)。該類臨時物品存放處僅提供出借收納場所的服務,並不提供物品的保管服務。以下稱「租賃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為「收納空間」。
倉庫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及租賃業之臨時物品存放處分別具有不同的特徵,具體如下表所示:三、 優劣
特徵
物品存放處
收納空間
合同形態
寄託合同
租賃合同
開業資格
倉庫業登記
無
出入庫
需要手續及費用
不需要手續及費用
使用時間
倉庫業經營者的營業時間
24小時(一般情況下)
火災保險
倉庫業經營者提供
寄託人自願參加
保管責任
倉庫業經營者(受寄人)
寄託人
優點
缺點
物品存放處
除出租保管場所外,受寄人還應承擔保管責任。如因受寄人過失導致物品出現損害,寄託人可獲得賠償。
選擇使用認定臨時物品存放處,可自由管理適於保存物品的溫度、濕度,且倉庫內配備防盜措施,因此在保存性和安全性上更加優秀。
可根據存放物品的數量選擇合適的倉庫大小。
只能在倉庫業經營者的營業時間內使用倉庫。
人員的進出及物品的出入庫可能需要額外手續及費用。
收納空間
不限制物品的種類、尺寸及倉庫的使用時間,適用範圍更大。
人員的進出及物品的出入庫不需要額外手續及費用,可隨時進行。
簽訂租賃合同時通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由於出租方不承擔保管責任,如物品出現損害,只能自行承擔。
由於沒有防盜措施,可能需要另僱傭人員看守或自行採取防盜措施,產生額外費用。
根據《倉庫業法》經營的臨時物品存放處,如針對存放物品具備一定保溫、保濕、防塵、防蟲、防磁、恆溫、恆濕性能,並符合基準,則接受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成為「認定臨時物品存放處」(日文「認定トランクルーム」)。
經營認定臨時物品存放處時,經營者應按照《標準臨時物品存放處寄託條款》(日文「標準トランクルーム寄託約款」)或有同等內容的條款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標準臨時物品存放處寄託條款》由國土交通省制定。
除上述條件外,認定臨時物品存放處的經營者應設置可處理客戶投訴建議的諮詢窗口,並公示諮詢窗口的所在地、聯繫號碼、營業時間。在經營中,經營者應在每處諮詢窗口至少委任1位具備倉庫業管理知識及處理問題能力之人士。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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