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人们所述之临时物品存放处,一般指以下2类行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
- 仓库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
该类临时物品存放处根据日本《仓库业法》经营,属于仓库业,是营业仓库的一种,经营者应事前办理仓库业登记。以下称“仓库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为“物品存放处”。
《仓库业法》规定,临时物品存放处指用于保管部分或全部寄托的个人物品的仓库。而寄托指,当事方承诺为另一当事方保管物品,并在双方接受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
- 租赁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
另一类是基于租赁合同经营,属于租赁业,该类临时物品存放处在日本通常被称为实体收纳空间(日文“レンタル収納スペース”)。该类临时物品存放处仅提供出借收纳场所的服务,并不提供物品的保管服务。以下称“租赁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为“收纳空间”。
仓库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及租赁业之临时物品存放处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具体如下表所示:三、 优劣
特征
物品存放处
收纳空间
合同形态
寄托合同
租赁合同
开业资格
仓库业登记
无
出入库
需要手续及费用
不需要手续及费用
使用时间
仓库业经营者的营业时间
24小时(一般情况下)
火灾保险
仓库业经营者提供
寄托人自愿参加
保管责任
仓库业经营者(受寄人)
寄托人
优点
缺点
物品存放处
除出租保管场所外,受寄人还应承担保管责任。如因受寄人过失导致物品出现损害,寄托人可获得赔偿。
选择使用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可自由管理适于保存物品的温度、湿度,且仓库内配备防盗措施,因此在保存性和安全性上更加优秀。
可根据存放物品的数量选择合适的仓库大小。
只能在仓库业经营者的营业时间内使用仓库。
人员的进出及物品的出入库可能需要额外手续及费用。
收纳空间
不限制物品的种类、尺寸及仓库的使用时间,适用范围更大。
人员的进出及物品的出入库不需要额外手续及费用,可随时进行。
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需要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由于出租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如物品出现损害,只能自行承担。
由于没有防盗措施,可能需要另雇佣人员看守或自行采取防盗措施,产生额外费用。
根据《仓库业法》经营的临时物品存放处,如针对存放物品具备一定保温、保湿、防尘、防虫、防磁、恒温、恒湿性能,并符合基准,则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成为“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日文“認定トランクルーム”)。
经营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时,经营者应按照《标准临时物品存放处寄托条款》(日文“標準トランクルーム寄託約款”)或有同等内容的条款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标准临时物品存放处寄托条款》由国土交通省制定。
除上述条件外,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的经营者应设置可处理客户投诉建议的咨询窗口,并公示咨询窗口的所在地、联系号码、营业时间。在经营中,经营者应在每处咨询窗口至少委任1位具备仓库业管理知识及处理问题能力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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