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10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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