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時薪
種類
支付條件
補貼倍率
規定時間外
津貼
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25%以上
規定時間外工作時間超出上限(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
25%以上
(備註1)
1個月內規定時間外工作時間超過60小時
50%以上
(備註2)
休息日津貼
要求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每周1日)工作
35%以上
深夜津貼
要求勞動者在22點至次日5點期間內工作
25%以上
備註:
- 用人單位應努力使該遞增率超過25%。
- 2023年4月1日前,中小企業適用25%的遞增率。
計算案例:勞動者甲受僱於採用一般工作時間制的A公司,A公司規定工作日上班時間為9點至17點(含午休1小時)。如甲在某工作日連續工作到次日5點,則甲當日工資報酬計算如下表所示:
工作時間段
適用加班津貼種類
計算方式
9點至17點
(含午休1小時)
無
時薪×7
17點至18點
無(8小時法定工作時間內加班)
時薪×1
18點至22點
規定時間外津貼
時薪×4×(1+0.25)
22點至次日5點
規定時間外津貼+深夜津貼
時薪×7×(1+0.25+0.25)
如用人單位採用月薪制支付工資報酬,則時薪由月薪除1年內每月平均規定工作時間計算得出。上述月薪不包括家屬津貼、撫養津貼、子女教育津貼、通勤津貼、分居津貼、單身赴任津貼(單身赴任多指丈夫離開妻子兒女住址,單人遠赴異地工作之狀況)、住宅津貼、臨時津貼(包括結婚津貼、生育津貼等)。
採用一概支付的用人單位如向勞動者支付有家屬津貼、撫養津貼、子女教育津貼、通勤津貼及住宅津貼,則計算時薪時,允許月薪中包括上述津貼。
調休(日文「振替休日」)指事先交換法定節假日與其它工作日,使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在上述交換的工作日休息的做法,用人單位無需向因調休而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勞動者支付休息日津貼(日文「休日手當」)。
補休(日文「代休」)指未事先交換法定節假日與其它工作日,直接使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並作為補償,在事後將特定的工作日改為該勞動者的休息日的做法,用人單位應向因補休而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勞動者支付休息日津貼。
用人單位無需向具有管理崗位地位的勞動者支付規定時間外津貼及休息日津貼,但須支付深夜津貼(如適用)。
判斷勞動者是否具有管理崗位地位不應根據勞動者的職稱,而應該根據勞動者實際的勞動形態。判斷依據主要包括以下4點:
- 職務內容及職責權限是否與管理監督人士相符?
- 實際工作形式是否不適用於企業制定的關於工作時間等的規定?
- 定期工資報酬、獎金等是否優越於普通員工?
- 如屬於職員崗位,該勞動者是否負責企業經營中的重大事項計劃立案?
部分用人單位如認為計算加班津貼複雜麻煩,不論實際加班時間,將加班津貼作為業務津貼一概支付(日文「一律支給」)給勞動者時,則應在就業規則中明確說明業務津貼為加班津貼的固定款項。
業務津貼金額如低於根據實際加班時間計算得出的加班津貼金額,則用人單位應補全差額並一同支付予勞動者。當月實際加班時間計算得出的加班津貼金額與業務津貼金額之間的差額不能結轉、不能與次月部分抵消。
勞動者的日工作時間的計算,應從該勞動者實際出勤時間起計。
如A公司規定工作日上班時間為9點至17點(含午休1小時),勞動者乙因業務需要於早上8點出勤工作,則乙在當日17點後的工作時間屬於規定時間外,A公司應向乙支付規定時間外津貼。但是,如同在A公司的勞動者丙因遲到導致10點出勤,則不適用該規定,丙在17點至18點的工作時間不屬於規定時間外,A公司無需向丙支付規定時間外津貼。
- 因法定休息日為每周1日,因此採用每周雙休制的用人單位使勞動者在雙休息日中其中1日工作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休息日津貼。
- 如使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即使工作時間屬於規定時間外,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規定時間外津貼。
- 如使勞動者在深夜(22點~次日5點)工作,無論工作時間屬於法定工作時間內、或規定時間外、或法定休息日,均需要支付深夜津貼。
- 支付予勞動者的提成(日文「歩合給」)同樣適用加班津貼制度。
- 用人單位計算勞動者的日工作時間時,對於未滿1小時的可向上取整視為1小時,但不能向下取整。通計勞動者的月工作時間時,允許用人單位將未滿30分鐘的工作時間向下取整,將超過30分鐘但未滿1小時的工作時間視為1小時。
- 用人單位計算加班津貼時如出現未滿1日元的小數,允許用人單位將未滿0.5日元的部分向下取整,超過0.5日元的部分向上取整,但用人單位應在就業規則中明確說明。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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