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时薪
种类
支付条件
补贴倍率
规定时间外
津贴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25%以上
规定时间外工作时间超出上限(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
25%以上
(备注1)
1个月内规定时间外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
50%以上
(备注2)
休息日津贴
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每周1日)工作
35%以上
深夜津贴
要求劳动者在22点至次日5点期间内工作
25%以上
备注:
- 用人单位应努力使该递增率超过25%。
- 2023年4月1日前,中小企业适用25%的递增率。
计算案例:劳动者甲受雇于采用一般工作时间制的A公司,A公司规定工作日上班时间为9点至17点(含午休1小时)。如甲在某工作日连续工作到次日5点,则甲当日工资报酬计算如下表所示:
工作时间段
适用加班津贴种类
计算方式
9点至17点
(含午休1小时)
无
时薪×7
17点至18点
无(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加班)
时薪×1
18点至22点
规定时间外津贴
时薪×4×(1+0.25)
22点至次日5点
规定时间外津贴+深夜津贴
时薪×7×(1+0.25+0.25)
如用人单位采用月薪制支付工资报酬,则时薪由月薪除1年内每月平均规定工作时间计算得出。上述月薪不包括家属津贴、抚养津贴、子女教育津贴、通勤津贴、分居津贴、单身赴任津贴(单身赴任多指丈夫离开妻子儿女住址,单人远赴异地工作之状况)、住宅津贴、临时津贴(包括结婚津贴、生育津贴等)。
采用一概支付的用人单位如向劳动者支付有家属津贴、抚养津贴、子女教育津贴、通勤津贴及住宅津贴,则计算时薪时,允许月薪中包括上述津贴。
调休(日文“振替休日”)指事先交换法定节假日与其它工作日,使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上述交换的工作日休息的做法,用人单位无需向因调休而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劳动者支付休息日津贴(日文“休日手当”)。
补休(日文“代休”)指未事先交换法定节假日与其它工作日,直接使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作为补偿,在事后将特定的工作日改为该劳动者的休息日的做法,用人单位应向因补休而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劳动者支付休息日津贴。
用人单位无需向具有管理岗位地位的劳动者支付规定时间外津贴及休息日津贴,但须支付深夜津贴(如适用)。
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管理岗位地位不应根据劳动者的职称,而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的劳动形态。判断依据主要包括以下4点:
- 职务内容及职责权限是否与管理监督人士相符?
- 实际工作形式是否不适用于企业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等的规定?
- 定期工资报酬、奖金等是否优越于普通员工?
- 如属于职员岗位,该劳动者是否负责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计划立案?
部分用人单位如认为计算加班津贴复杂麻烦,不论实际加班时间,将加班津贴作为业务津贴一概支付(日文“一律支給”)给劳动者时,则应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说明业务津贴为加班津贴的固定款项。
业务津贴金额如低于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得出的加班津贴金额,则用人单位应补全差额并一同支付予劳动者。当月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得出的加班津贴金额与业务津贴金额之间的差额不能结转、不能与次月部分抵消。
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的计算,应从该劳动者实际出勤时间起计。
如A公司规定工作日上班时间为9点至17点(含午休1小时),劳动者乙因业务需要于早上8点出勤工作,则乙在当日17点后的工作时间属于规定时间外,A公司应向乙支付规定时间外津贴。但是,如同在A公司的劳动者丙因迟到导致10点出勤,则不适用该规定,丙在17点至18点的工作时间不属于规定时间外,A公司无需向丙支付规定时间外津贴。
- 因法定休息日为每周1日,因此采用每周双休制的用人单位使劳动者在双休息日中其中1日工作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休息日津贴。
- 如使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即使工作时间属于规定时间外,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规定时间外津贴。
- 如使劳动者在深夜(22点~次日5点)工作,无论工作时间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规定时间外、或法定休息日,均需要支付深夜津贴。
- 支付予劳动者的提成(日文“歩合給”)同样适用加班津贴制度。
- 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时,对于未满1小时的可向上取整视为1小时,但不能向下取整。通计劳动者的月工作时间时,允许用人单位将未满30分钟的工作时间向下取整,将超过30分钟但未满1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1小时。
- 用人单位计算加班津贴时如出现未满1日元的小数,允许用人单位将未满0.5日元的部分向下取整,超过0.5日元的部分向上取整,但用人单位应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说明。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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