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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日本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提起日本工作,人們便會想到日本人的長時間工作和與之掛鈎的高自殺率,但現實果真如此嗎?

根據2016年經合組織(OECD)的調查,日本全體勞動者的年均工作時間為1,713小時,位於OECD成員國第22位,低於韓國、俄羅斯、美國、新西蘭、意大利等國。但值得注意的是,同年日本的短時間勞動者佔全體勞動者的22.8%,該群體的年均工作時間僅為1,093小時,極大地拉低了整體數據。

日本人長時間工作的主要原因被認為是日本勞動者的待機時間過長,而待機時間過長則是日本人經常根據周圍情況決定自身下班時間這一獨特習慣導致的。日本企業內經常出現員工已完成了自身工作,但看到加班的同事或發現上司短時間沒有下班想法後,不得不顧及氛圍而被迫留下的情況,這一現象被日本社會學家稱為「無效加班」。

本指引中,啟源將參照日本的勞動基準法,簡要介紹日本勞動者的法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日數等等,整理歸納日本企業採用的工作時間制度,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法定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使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用人單位應在工作時間內,給予工作時間超6小時的勞動者4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工作時間超8小時的勞動者1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周至少休息4日(勞動基準法第35條)。

二、   超時勞動協定

超時勞動協定(日文「時間外労働協定」)通常被稱為「36協定」,其依據是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並報送行政官廳後,可視勞動者的業務量等因素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延長後的總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45小時,每年不得超過360小時。

 上述工會應當由該用人單位內半數以上的員工組織參與,如工會未滿足人數需求,則用人單位可以與代表用人單位內半數以上員工之人士協商決定。

三、   變形工作時間制

雖然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了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時間上限,但實際的生產經營無法避免因日期、季節所帶來的工作量不平均問題。對此,用人單位可通過採用變形工作時間制,根據勞動合同或就業規則等的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上限的前提下,在特定日期或特定周使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超出法定工作時間上限。

 變形工作時間制的期間可以以1周、1個月、1年為單位。根據厚生勞動省的數據,截至2018年,採用變形工作時間制的日本企業比例已達60.2%。

四、   彈性工作時間制

彈性工作時間制(日文「フレックスタイム制」)指,在1個月內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上限、用人單位規定有月合計工作時間、且勞動者的月合計工作時間符合規定的前提下,該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自主決定開始工作及結束工作的時間。

五、   假定工作時間制

假定工作時間制(日文「みなし労働時間制」)包括「外勤假定工作時間制」、「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及「計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

  1. 外勤假定工作時間制(日文「事業場外みなし労働時間制」)指,勞動者因在工作地點以外地方工作,導致計算該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較為困難時,原則上以規定的工作時間作為該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之假定製度。
  2. 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日文「専門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對於工作方法及時間分配等用人單位難以做出具體指示的業務(設計師、系統工程師等,共19類),不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而以勞資協議中規定的工作時間作為相關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之假定製度。
  3. 計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日文「企畫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對於事業經營的規劃、籌劃、調查、分析業務,不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而以勞資委員會(日文「労使委員會」)規定的工作時間作為相關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之假定製度。

、   帶薪年休假

用人單位應給予連續工作滿6個月,且該6個月內所有工作日的出勤率達80%的勞動者10日的帶薪年休假。

一般而言,連續工作滿6個月後,勞動者每連續工作滿1年,該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增加1日;連續工作滿3年零6個月(含3年零6個月)後,勞動者每連續工作滿1年,該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增加2日。帶薪年休假最多不可超過20日。具體如下表所示:

連續工作年數

0.5

1.5

2.5

3.5

4.5

5.5

6.5以上

帶薪年休假日數

10

11

12

14

16

1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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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的會計制度簡述

2.   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和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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