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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日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提起日本工作,人们便会想到日本人的长时间工作和与之挂钩的高自杀率,但现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2016年经合组织(OECD)的调查,日本全体劳动者的年均工作时间为1,713小时,位于OECD成员国第22位,低于韩国、俄罗斯、美国、新西兰、意大利等国。但值得注意的是,同年日本的短时间劳动者占全体劳动者的22.8%,该群体的年均工作时间仅为1,093小时,极大地拉低了整体数据。

日本人长时间工作的主要原因被认为是日本劳动者的待机时间过长,而待机时间过长则是日本人经常根据周围情况决定自身下班时间这一独特习惯导致的。日本企业内经常出现员工已完成了自身工作,但看到加班的同事或发现上司短时间没有下班想法后,不得不顾及氛围而被迫留下的情况,这一现象被日本社会学家称为“无效加班”。

本指引中,启源将参照日本的劳动基准法,简要介绍日本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及休息日数等等,整理归纳日本企业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协助申请日本签证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法定之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使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用人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工作时间超6小时的劳动者4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工作时间超8小时的劳动者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周至少休息4日(劳动基准法第35条)。

二、   超时劳动协定

超时劳动协定(日文“時間外労働協定”)通常被称为“36协定”,其依据是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6条,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并报送行政官厅后,可视劳动者的业务量等因素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使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延长后的总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5小时,每年不得超过360小时。

 上述工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内半数以上的员工组织参与,如工会未满足人数需求,则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用人单位内半数以上员工之人士协商决定。

三、   变形工作时间制

虽然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了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间上限,但实际的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因日期、季节所带来的工作量不平均问题。对此,用人单位可通过采用变形工作时间制,根据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等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限的前提下,在特定日期或特定周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限。

 变形工作时间制的期间可以以1周、1个月、1年为单位。根据厚生劳动省的数据,截至2018年,采用变形工作时间制的日本企业比例已达60.2%。

四、   弹性工作时间制

弹性工作时间制(日文“フレックスタイム制”)指,在1个月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限、用人单位规定有月合计工作时间、且劳动者的月合计工作时间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自主决定开始工作及结束工作的时间。

五、   假定工作时间制

假定工作时间制(日文“みなし労働時間制”)包括“外勤假定工作时间制”、“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及“计划业务型裁量劳动制”。

  1. 外勤假定工作时间制(日文“事業場外みなし労働時間制”)指,劳动者因在工作地点以外地方工作,导致计算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较为困难时,原则上以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2. 专业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日文“専門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对于工作方法及时间分配等用人单位难以做出具体指示的业务(设计师、系统工程师等,共19类),不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以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3. 计划业务型裁量劳动制(日文“企画業務型裁量労働制”)指对于事业经营的规划、筹划、调查、分析业务,不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而以劳资委员会(日文“労使委員会”)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假定制度。

、   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给予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该6个月内所有工作日的出勤率达80%的劳动者10日的带薪年休假。

一般而言,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劳动者每连续工作满1年,该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增加1日;连续工作满3年零6个月(含3年零6个月)后,劳动者每连续工作满1年,该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增加2日。带薪年休假最多不可超过20日。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工作年数

0.5

1.5

2.5

3.5

4.5

5.5

6.5以上

带薪年休假日数

10

11

12

14

16

1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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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的会计制度简述

2.   日本社会保险加入及工资计算和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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