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京都都市整備局的資料,擬在東京都內經營屋外廣告業之人士,應在東京都知事處辦理登記手續,如未辦理登記直接經營,則會被責令停業,並處以最高30萬日元的罰款。
登記的有效期間為5年。有效期間屆滿後,如希望繼續經營屋外廣告業,則至少在失效日前30天辦理更新手續。
- 登記申請人
根據東京都屋外廣告物條例第42條,如登記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括但不限於),東京都知事不能受理該登記申請人的申請。
(1) 因使用不正當手法取得屋外廣告業登記導致登記被吊銷之日起未逾2年;
(2) 因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後30天內未向東京都知事提交備案,或提交虛假備案導致登記被吊銷之日起未逾2年;
(3) 因違法辦理屋外廣告業登記、或未按規定備案申報導致被責令停業後仍處於停業期間內;
(4) 因違反東京都屋外廣告物條例導致被罰款之日起未逾2年;
(5) 如在某法人被吊銷屋外廣告業登記之日前後30天內任職該法人役員,登記吊銷之日起未逾2年;
(6) 如登記申請人是法人,則其役員符合上述各項之一時;
(7) 如登記申請人是未成年人,則其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各項之一時;
(8) 未按照東京都屋外廣告物條例委任安排業務主任。
- 其它事項
在審查登記資料時,如發現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內容中存在虛假信息,或故意不記載重要事項,亦不受理該登記申請人的登記。
在東京都申請屋外廣告業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的正本及副本各1份。關於登記資料中的誓約書、履曆書,如登記申請人是法人,則應是法人役員全員的誓約書、履曆書;如登記申請人是未成年人,則應是其法定代理人的誓約書、履曆書,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時,則應是其役員全員的誓約書、履曆書。
- 屋外廣告業登記申請書(第19號樣式)
- 誓約書(第20號樣式);
- 履曆書(第21號樣式);
- 3個月之內發行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或複印件(如登記申請人為法人);
- 3個月之內發行住民票(如登記申請人為個人);
- 業務主任的資格、認定書等資料的複印件;
- 業務主任的從事證明(例如社會健康保險證的掃描件)。
登記申請人如希望登記結束後,都市整備局將登記通知書送到指定地址的,則應在提交登記資料時一同提交指定類型的信封及指定金額的郵票。
一般情況下,擬在東京經營屋外廣告業之人士,應在開業前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手續簡要流程如下:
- 編制登記資料;
- 持登記資料前往都市整備局都市建築政策部綠地景觀課的「屋外廣告物擔當」窗口(日文「都市整備局都市づくり政策部緑地景観課「屋外広告物擔當」」),申請登記*;
- 如登記資料不齊全,則窗口工作人員不受理登記申請,要求補全登記資料;登記資料補全後,重新提交登記資料申請登記;
- 如登記資料齊全,則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登記申請,並要求繳納登記申請手續費;
- 工作人員審查登記資料,確認登記申請人及其辦公室是否符合標準等;
- 如審核通過,都市整備局交付登記通知書予登記申請人。登記完成。
*備註: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擴大,2021年4月8日起,東京都都市整備局實行郵寄受理,可使用郵寄方式提交屋外廣告業登記申請。使用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時,工作人員將額外對首次郵寄的登記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以減少登記資料不齊全的可能性。東京都都市整備局可能隨時變更該規定,請以登記申請時東京都都市整備局的官方資料為準。
擬在東京都知事指定的許可區域內展示廣告物之人士,不適用登記制,應在相應的辦理窗口申請屋外廣告物許可(日文「屋外広告物の許可」)。展示部分屋外廣告物不需要屋外廣告物許可,例如店鋪門口張貼的營業時間告示、由國家或地方團體展示的公益廣告、關於冠婚葬祭(即成年禮、婚禮、葬禮、廟會慶典)及祭祀的廣告物等。
東京都屋外廣告物許可的基準嚴格,內容包括屋外廣告物的離地高度、尺寸、顏色、是否發光、車載廣告的面積比例等。
申請許可的所需資料由各許可區域所轄之政府部門規定,詳細應諮詢相應的政府部門。屋外廣告物許可的有效期限根據廣告物的種類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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