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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之一:中國股權激勵政策目前的稅收征管要點

股權激勵之一:中國股權激勵政策目前的稅收征管要點

股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也是目前常用的激勵員工的工具之一。從稅務角度,股權激勵的計稅規則往往較為複雜,且伴隨着相應的資料報送和稅務備案要求。因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需要謹慎對待相關的稅務處理以及資料報備要求。

自2021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稅總征科發【2021】69號文《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後,對股權激勵的征管要求進一步加強,包括(1)全面報告義務;(2)強化了給予境內員工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為激勵標的的境內企業的扣繳義務;(3)對於VIE架構的企業,其與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需進行關聯申報;此外,基於實務中企業為經營戰略的考量而通過設立持股平台等間接持股的安排,因此(4)對於員工以持股平台而享有的間接持股,其是否涉及股權激勵的問題。

  1. 股權激勵的全面報告義務

    從備案信息來看,原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只有符合條件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遞延納稅,按「財稅轉讓所得」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才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優惠備案。

    但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只要實施了股權激勵,都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此外,對於以協議控制架構而實施員工股權激勵安排的,包括有境外構架(如,VIE構架)但仍未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如有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都將涉及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2. 通過設立持股平台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慮

    稅總所便函【2016】149號文《關於印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的通知》重申了關於股權激勵的概念,即,「與獎金、福利等現金激勵類似,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股權激勵中,員工往往低價或無償取得企業股權。對於該部分折價,實質上是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非現金形式的補貼或獎金,應在員工取得時計算納稅」。

    基於此,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從實質上屬於股權激勵,因此我們認為,公司應需要履行其納稅申報義務。

股權激勵在實務中的安排以及實際所面臨的問題,如通過協議控制架構而實施的股權激勵,其實際的稅務處理,各地並不盡相同,就目前的稅收政策而言,未能一一詳盡,但已有所涉及,因此在當遇到此類問題時,須引起關注。或致電我們,或徵詢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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