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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或閣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已滿60歲;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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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或閣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在院舍接受住宿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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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支出必須是支付給院舍或任何代該院舍收款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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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支出必須是由閣下或閣下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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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院舍必須是坐落于香港境內及在香港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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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提供照顧的費用,如住宿、飲食、護理及雜項開支,但由院舍代支付並獲得付還的私人費用或醫藥費,均不獲扣除 |
課稅年度 |
稅項扣除上限 ($) |
2013/14 |
76,000 |
2014/15 至2015/16 |
80,000 |
2016/17 至 2017/18 |
92,000 |
2018/19及其後 |
100,000 |
-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elderly.htm
- https://www.ird.gov.hk/chi/faq/ct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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