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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雇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香港薪俸稅 – 雇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在香港,作為雇主的公司,有法定責任向香港稅務局申報支付給雇員的薪酬:

1. 雇主須保存支付員工的薪酬紀錄最少7年。此紀錄須包括以下雇員資料:

(1)
個人資料(姓名、地址、婚姻狀況、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發證地點)
(2)
受雇性質(全職或兼職)
(3)
受雇職位
(4)
薪酬款額
(5)
非現金和其他附帶利益
(6)
雇員和雇主支付強積金計劃(或同類計劃)的供款
(7)
雇傭合約及其後的修訂條款
(8)
受雇期間

2.
在開始聘用員工後,雇主須在開始雇用的3個月內為雇員填妥及提交有關表格以通知稅務局。

3.
雇主須透過提交有關課稅年度的雇主報稅表,以申報支付給雇員的薪酬。請留意課稅年度是指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的12個月期間(即2019/20課稅年度是指由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期間)。

香港稅務局通常在每年4月的第一個工作日會向雇主發出雇主報稅表,雇主須在報稅表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填妥及提交雇主報稅表予稅務局。

雇主需在截至3月31日止的相關年度為以下所聘雇員填妥及提交雇主報稅表:
(1)
單身人士,其全年入息總額超過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本免稅額(2019/20年度的金額為HK$132,000);
(2)
董事、已婚人士及兼職員工,不論任何款額;
(3)
由非香港公司調派或借調予雇主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服務的雇員;
(4)
獲支付或應支付退休金的人士
(5)
因行使、轉讓或放棄雇主或其他公司就其先前受雇於雇主的工作或職位所發給股份認購權而獲益的前雇員及前董事。

4.
就停止受雇的雇員,雇主須在不遲於雇員停止受雇前1個月,填妥及提交有關表格以通知稅務局。

就通常居住於香港並打算於離職後長期或永遠離開香港的雇員,請留意雇主須在不遲於雇員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填妥及提交有關表格以通知稅務局相關離港事宜。此外,雇主還須把應支付給該雇員的一切款項扣存,由提交有關表格日期起計一個月或直至稅務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5.
請留意公司對以下支付給雇員以外人士的酬金也有申報責任:

(1)
香港本地人士 – 倘若任何公司支付酬金予以下本地人士,則須為每名人士提交有關表格:


每年支取HK$200,000以上的分判商;或


每年支取HK$25,000以上的顧問、代理人、經紀、自由身藝人、演藝人員、運動員、作家、自由身導遊等。

(2)
非居港演藝人員/運動員 – 倘若保證人或代理人付款給非居港演藝人員/運動員在港演出,則須遵守以下規定:


當該名非居港人士抵港時,立即提交有關表格以通知稅務局;及


根據《稅務條例》第20A及20B條,從支付給該名非居港人士的款項中,預扣一筆足以繳納該人士應繳稅款的款項,並通知稅務局。

請留意填報不確或不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可招致罰款或稅務局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動。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r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re_obl.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esem_er_56mc.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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