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勞工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的計算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願離職,應依臺灣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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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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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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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如為三年以上定期契約勞工,自願離職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三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工及雇主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
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日曆日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計算和上述相同。
依臺灣勞動基準法規定,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為月薪制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舉例來說,如雇主因具備臺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30,000 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元/日,較前述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資料來源:臺灣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