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稅回台抵減注意事項
台灣居民若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在每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同申報。不過為了不讓兩邊都課稅的情形發生,如果在大陸已經繳過所得稅,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造成重複課稅。
經常往返大陸的台干,如果屬於台灣的稅務居民,必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通常就不會視為是大陸的稅務居民。當地來源的大部分收入,也會是就源扣繳,譬如當地給出的薪資扣繳單,就是完稅證明之一。
舉例來說,假設有位上班族因為業務需求,必須往返兩岸,他去年在大陸地區的收入,折合新台幣約為10萬元,已經被大陸就源扣繳所得稅;而他今年在申報個人綜合所稅時,計算多項扣除額後,適用的綜所稅稅率為5%,那他即便列報合格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還是只能抵減新台幣5,000元應納稅額。
抵稅時必須注意另一個重點,即是可以扣抵的綜所稅稅額,最高不能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台灣居民有大陸地區來的收入時,在每年五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特別注意,不論金額多少,皆需要併入個人所得申報(非屬海外所得, 屬境內所得)。扣抵在大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時,需要準備下列文件:
(1)
|
大陸出示的完稅證明
|
(2)
|
完稅證明,必須經過台灣海基會的認證
|
(3)
|
可以扣抵的綜所稅稅額,最高不能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
啓源提醒,每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雖然國稅局可以提供許多所得資料查詢,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不在查詢範圍,台商或台干應主動申報,漏報或未申報被查獲,不只會補稅,還會面臨額外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