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應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存貨盤虧需分析具體原因,凡屬於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對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
企業盤虧的存貨,應以存貨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存貨盤虧的留存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存貨計稅基礎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 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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