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凡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企业盘亏的存货,应以存货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存货盘亏的留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 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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