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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存货盘亏涉税处理

中国税务
存货盘亏涉税处理

中国税法所称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以下为企业经常发生的存货盘亏涉税处理:

一、  增值税进项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凡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二、  所得税处理

企业盘亏的存货,应以存货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存货盘亏的留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 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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