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問答
問: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
答: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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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該如何處理? |
答: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
問: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何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
答: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 |
問: |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是否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
答: |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問: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應如何繳納稅款? |
答: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