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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9)

答案
問: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答:
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2020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新台幣18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問:
台灣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
答:
投資抵減稅額可分為下列2種:
個人投資符合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取得該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此外,上述2種投資抵減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但最後年度則不受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限制。

問:
台灣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可否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辦理申報?
答: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然可以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的方式辦理申報。

問:
台灣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
答: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問:
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如何?
答:
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以美元為計算中介,並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的「兩岸經濟統計月報」的新臺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和人民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計算。
2019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為4.4678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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