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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9

答案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基本生活费差额之规定如何?
答: 所谓“基本生活费”,指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定之,并于每二年定期检讨。
“基本生活费差额”依公告2020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新台币182,000元乘以纳税者、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纳税者申报的全部免税额与一般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合计金额部分,得自纳税者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问:
台湾什么是投资抵减税额?
答:
投资抵减税额可分为下列2种:
个人投资符合已废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8条规定,原始认股或应募属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3年以上者,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在取得该股票的价款依规定抵减率计算限度内,抵减自当年度起5年内应纳综合所得税额。
个人投资符合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33条规定,原始认股或应募该条例所奖励民间机构因创立或扩充而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该股票价款20%限度内,抵减自当年度起5年内应纳综合所得税额。
此外,上述2种投资抵减税额每一年度抵减的合计总额,亦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但最后年度则不受抵减应纳税额二分之一的限制。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只有一方有薪资所得,可否适用配偶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方式办理申报?
答:
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资所得,仍然可以适用配偶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合并报缴的方式办理申报。

问:
台湾重购自用住宅房屋,申请扣抵或退还综合所得税额规定的条件如何?
答: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产生的财产交易所得所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完成移转登记那一天起2年内,如果重购自用住宅房屋的价款超过原来出售价款,可以在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从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抵或退还,但是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从财产交易损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购买再出售的话,也可以适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义重购的话,也可以适用扣抵的规定。至于“自用住宅”是指: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这个地址办竣户籍登记,而在出售前一年内没有出租或供营业用的房屋。

问:
新台币与人民币之折算率如何?
答:
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以美元为计算中介,并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编印的“两岸经济统计月报”的新台币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和人民币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计算。
2019年度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为4.4678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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