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首席執行官(“CEO”)的委任予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
問: |
CEO是否必須擔任董事?如果無需,是否需要同意書,才能委任某人成為CEO? |
答: |
CEO不一定要擔任董事。無需同意書即可委任某人為CEO。 |
問: |
對於在2016年1月3日之前委任CEO的公司,是否仍可呈報有關CEO在委任日期的信息予ACRA?是否會有任何遲交罰款? |
答: |
是的,對於2016年1月3日之前委任的CEO,公司仍可呈報有關CEO在委任日期的信息予ACRA。如果公司在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呈報,則不會有任何遲交罰款。 |
問: |
是否可委任董事總經理(“MD”)代替CEO。MD和CEO的角色是否相同? |
答: |
就公司而言,CEO是指任何一個或多個人,不論其職位名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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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董事兼任CEO的公司,在2014年《公司法》修正案於2016年1月生效後,公司是否需要向ACRA呈報CEO的委任? |
答: |
《公司法》修正案第173D條第2項規定: 凡在修正案生效日之前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已緊接在經理委任日期前生效的第173條,將一名或多名經理的姓名和詳情呈交給ACRA,委任為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經理(視情況而定),則該經理或多名經理的姓名以及詳情(視情況而定)將根據第173條規定登記入CEO名冊內,直到ACRA根據第173A條第(1)(b)項接獲第173條第5項所提述的資料變更通知。 因此,登記在CEO名冊內的姓名是公司的經理或多個經理的。未被委任為經理的董事將不會被登記入CEO名冊內。在Bizfile+推出之後,該董事的公司將需要向ACRA呈報CEO的委任。 |
問: |
公司是否可選擇不委任CEO? |
答: |
是的,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委任CE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