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4
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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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019年每人扣除台幣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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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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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台幣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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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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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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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那些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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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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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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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