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4
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幼儿学前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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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2019年每人扣除台币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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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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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台币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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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列报受扶养亲属是否应以同居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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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与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户籍,也不须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养的事实就可以申报扶养,但是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的时候,申报受扶养的亲属与纳税义务人虽不必同一户籍但必须同居一家且确受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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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列报扶养直系尊亲属(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继父母等),应符合那些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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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可以申报扶养本人和配偶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的直系尊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及直系姻亲尊亲属),如果受扶养的直系尊亲属已经年满60岁,申报时不需要检附证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资料填写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满60岁,当年度所得没有超过免税额的话,就可以认定是无谋生能力,可以申报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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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列报扶养子女,应符合那些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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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的子女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以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20岁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话,申报时应检附在校就学的证明或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医师诊断证明以备审核。至于“在校就学”是以具有正式学籍的才可以适用,在学证明文件可以用当年度的缴费收据、或学生证影本、或毕业证书影本、或是在学证明书等作为凭证。如果是在国外留学具有正式学籍、或就读军事学校或就读符合规定之大陆地区学校也可以申报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