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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香港

問題

香港有限公司 – 備任董事

答案
問:
什麼是備任董事?
答: 按照《公司條例》第455(1)條,私人有限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亦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當唯一董事去世時,可代替其行事。

問:
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答:
不是。提名備任董事並非一項強制性的規定。

問:
如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規定,公司是否可以提名備任董事?
答:
是。就算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依然可以提名備任董事。

問:
註銷代表機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
備任董事在公司的唯一董事死亡時,應被視為公司董事並履行董事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問:
在什麼情況下,被提名的備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答:
在下列情況下,被提名的備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一、 該備任董事按照《公司條例》第464條的規定辭去職位;
二、 公司在成員大會上撤銷該項提名;或
三、 當公司的唯一董事因任何理由(除該董事去世外)不再是該公司的唯一成員及唯一董事時。

問:
如果我想提名備任董事,該怎麼辦?
答:
要提名備任董事,公司應準備相關文件及表格並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如果您有意提名備任董事,請隨時與啓源的專業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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