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 – 備任董事
問: |
什麼是備任董事? |
答: |
按照《公司條例》第455(1)條,私人有限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亦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當唯一董事去世時,可代替其行事。 |
問: |
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
答: |
不是。提名備任董事並非一項強制性的規定。 |
問: |
如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規定,公司是否可以提名備任董事? |
答: |
是。就算公司章程中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依然可以提名備任董事。 |
問: |
註銷代表機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
答: |
備任董事在公司的唯一董事死亡時,應被視為公司董事並履行董事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
問: |
在什麼情況下,被提名的備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
答: |
在下列情況下,被提名的備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一、 該備任董事按照《公司條例》第464條的規定辭去職位; 二、 公司在成員大會上撤銷該項提名;或 三、 當公司的唯一董事因任何理由(除該董事去世外)不再是該公司的唯一成員及唯一董事時。 |
問: |
如果我想提名備任董事,該怎麼辦? |
答: |
要提名備任董事,公司應準備相關文件及表格並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如果您有意提名備任董事,請隨時與啓源的專業人員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