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 – 备任董事
问: |
什么是备任董事? |
答: |
按照《公司条例》第455(1)条,私人有限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亦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当唯一董事去世时,可代替其行事。 |
问: |
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必须提名备任董事? |
答: |
不是。提名备任董事并非一项强制性的规定。 |
问: |
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可以提名备任董事? |
答: |
是。就算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依然可以提名备任董事。 |
问: |
如果公司的唯一董事董事死亡,备任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
答: |
备任董事在公司的唯一董事死亡时,应被视为公司董事并履行董事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
问: |
在什么情况下,被提名的备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
答: |
在下列情况下,被提名的备任董事不再具有效力: 一、 该备任董事按照《公司条例》第464条的规定辞去职位; 二、 公司在成员大会上撤销该项提名;或 三、 当公司的唯一董事因任何理由(除该董事去世外)不再是该公司的唯一成员及唯一董事时。 |
问: |
如果我想提名备任董事,该怎么办? |
答: |
要提名备任董事,公司应准备相关文件及表格并提交公司注册处登记。如果您有意提名备任董事,请随时与启源的专业人员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