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1
問: |
台灣公益彩券之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
答: |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立即型、電腦型2類,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問: |
台灣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如何計算所得? |
答: |
台灣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108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問: |
台灣公益彩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即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如為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公司個人股東、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答: |
使用統一發票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須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問: |
在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房屋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折舊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
答: |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
問: |
在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房屋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修理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
答: |
舉證修理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正本,而且須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點;另外還要符合下列情形: 必須是在租金收入年度所支付的,以憑證所開立的日期為準。 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不得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