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1
问: |
台湾公益彩券之经销商销售公益彩券,是否需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
答: |
公益彩券经销商分为立即型、电脑型2类,立即型彩券经销商是销售传统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单亲家庭经营,因不是采营利事业组织型态经营,其经销商销售彩券之所得,应并计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电脑型彩券经销商是销售电脑型彩券,采独资、合伙或公司组织型态的营利事业组织型态经营,属按查定销售额课征营业税之独资或合伙组织公益彩券电脑型彩券经销商,得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
问: |
台湾公益彩券之个人经销商,销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课征综合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所得? |
答: |
台湾个人销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谓佣金收入,属所得税法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课征综合所得税。其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依法设帐记载并取得相关凭证供稽征机关核实认定其所得额;如未依规定设帐记载者,得以其收入减除财政部核定之108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经销商费用率60%计算之必要费用后之馀额为所得额,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
问: |
台湾公益彩券之电脑型彩券经销商(即营利事业组织型态),如为使用统一发票者,其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人及独资资本主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使用统一发票之电脑型彩券经销商,须依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并依同法第24条及第71条规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销售佣金、兑奖佣金及经营其他营业项目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所得额,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
问: |
在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租赁房屋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如采用逐项举证方式者,其折旧项目应检送之文件及核认条件为何? |
答: |
举证折旧项目要检送的文件分为下面3种情况来说明: 买入契约有分别订定房屋和土地价款时,要检附买入契约影本。 买入契约没有订定房屋和土地价款时,要检附房屋税税单影本和买入契约、买卖发票或收据影本,成本要按照: 买入价格×房屋评定价格÷(房屋评定价格+土地公告现值)计算的所得数值认定。 若无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请检附房屋税税单影本,成本就按照课税现值认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注明房屋构造种类(如有电梯的钢骨混凝土造或无电梯的加强砖造),并加盖印章,以方便认定。 至于折旧费用核认的条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计算。例如有电梯的钢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旧率为房屋现值的1/51;如果是无电梯的加强砖造房屋,每年折旧率为房屋现值的1/36。但是如果纳税义务人能举证实际折旧额的话,可以核实认列。土地部分则不可以提列折旧。如果当年度实际出租期间未满一年的话,房屋的折旧要按出租期间比例计算。 |
问: |
在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租赁房屋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如采用逐项举证方式者,其修理费项目应检送之文件及核认条件为何? |
答: |
举证修理费项目应检送的文件为修理费的发票或收据正本,而且须注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点;另外还要符合下列情形: 必须是在租金收入年度所支付的,以凭证所开立的日期为准。 修理费如果是属于资本性质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提列折旧,不得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