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在先,是否需要同時確認收入
問: |
會計上,2017年版的新收入準則確認的原則是什麼? |
答: |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判斷標準,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如下: 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
問: |
收款即開票,那麼其對增值稅的影響是什麼? |
答: |
根根據增值稅的相關稅務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在增值稅方面需確認收入。 |
問: |
收款即開票,那麼其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什麼? |
答: |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需確認收入,而與是否開具發票(先開或後開)實則無關: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
問: |
目前來講,特殊的一些收入確認包括有哪些? |
答: |
分期確認,包括, 分期收款方式,具體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予以確認; 構建期間較長,通常持續時間超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茺或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確認; 合同約定收款時間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等 |
問: |
賬載收入與增值稅稅務申報的收入不一致怎麼辦? |
答: |
企業所得稅對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上的收入的確認原則基本一致,但其與增值稅稅務申報的收入有可能會有差異。 如有差異發生,只要業務真實,金額確認準確,且輔以相關的材料即可,包括發票、運費、驗收等。 |